首页 > 以案释法

夫妻离婚后孩子就读私立学校,高昂学费谁来担?

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8/8 16:05:18 大 中 小 论坛


  夫妻离婚后就子女抚养、教育费用达成一致意见后,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却将孩子送去了私立的全封闭寄宿学校就读,产生的高昂教育费,可否要求另一方依协议全部承担? 

  2015年年初,刘某、张某在临沭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女儿小玲(化名)由刘某抚养,由张某承担小玲的上学、生活费用。2016年暑假刚过,刘某便将女儿小玲送到临沭县某私立学校全封闭寄宿式上学,由此产生了三个学期的教育费支出共计13000余元。刘某依约定向张某索要孩子的教育费,张某以费用太高为由拒不给付,刘某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庭判决张某支付该笔教育费用。在庭审中,张某辩称,小玲去该私立学校读书,未经其同意,对此不知情。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张某与刘某于2015年年初协议离婚,双方就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张某应支付女儿小玲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刘某、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小玲抚养权归刘某所有,由张某支付小玲的上学生活等费用,但未约定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关于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张某系农村居民,离婚后外出务工,无固定收入。抚养费应以必要、合理为限,刘某将小玲送至私立学校,未经其母亲张某同意,小玲因就读私立学校所支出的费用,已超过其母亲张某的负担能力,应综合考虑张某的负担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故,张某的负担能力应参照2016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519元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对小玲的抚养费酌定为每年其消费性支出的50%,即4759.5元。因此而多出的学费,张某不予承担。 

  >>法官释法: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比例为总收入的20%-30%给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王晓 高文波

中央政法委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最高人民法院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司法部 | 公安部 | 全国政协 | 山东政法网 | 省公安厅 | 省检察院 | 省高级人民法院 | 山东司法
临沂党建 | 临沂人大 | 临沂市府| 临沂政协 | 临沂纪委 | 临沂法院 | 临沂检察 | 临沂公安 |临沂司法|中国临沂网
新浪网新闻中心 | 法制网 | 正义网 | 中国法院网 | 中国警察网 | 中国法学会网 | 民主与法制网 | 新华网法治频道 | 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