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8/4 15:36:49 大 中 小 论坛
校园污水流出校外结冰,导致行人刘某摔伤。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某学校因没有进行明确的警示或采取有效措施来防止危害,被判赔偿原告刘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2306.63元。
2016年12月6日,原告刘某骑电动力沿沂水县某村公路送孙子上学时,途经被告某学校西北墙拐角道路右转弯时,因路面结冰,刘某所骑电动车滑倒,造成刘某受伤。结冰的水是从被告院西北角墙内厕所边的下水道溢出的,因天气冷,水流到路面上结了冰。某学校认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损害后果应承担全部责任,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沂水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首先原告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欲强行骑行至结冰的路面,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对自身的排水设施管理不善导致污水流至院外路面,后因天冷结冰路滑致原告摔倒受伤,对原告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道路管理者未组织工作人员及时清扫,周围又未设立安全警示标志,也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经法院释明相应法律后果后,原告仍坚持不追加道路管理者为被告。综合全案案情,法院从各自过错的程度和利益、风险、责任一致的原则以及符合社会公平正义来判断,认为原告刘某承担60%,涉案道路管理者等主体承担20%,被告某学校承担20%的责任较为公平。故,法院判决被告某学校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2306.63元。
武传玲 张树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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