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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车被撞保险齐全,沂水一保险公司却拒赔

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7/19 15:43:43 大 中 小 论坛


  车主王某将投保车辆停放在公司门前道路边,被秦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碰撞,导致车辆受损,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王某未要求秦某赔偿为由拒绝赔偿。王某一气之下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2014年11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原告王某为其所有的别克轿车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括车辆损失险及该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车损险保险限额为181710元,保险期间为2014年11月30日起至2015年11月29日止。原告向被告交纳了保险费。2015年9月21日,原告将轿车停放在公司门前道路边,被秦某驾驶的车辆碰撞,导致原告车辆受损,共产生维修费10621元。事发后,王某多次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但保险公司拒不赔付。 

  该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警队事故责任认定书,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方的车损应由事故对方秦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2000元,剩余部分按事故责任比例由保险公司赔付。如果在保险公司赔偿之前,原告方放弃对事故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保险期间,原告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属实,并未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限额,按照合同约定,被告依法应承担赔付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支付原告王某保险理赔款10621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在本案中,原告王某既可以向造成损害方秦某求取赔偿,也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取赔偿,保险公司赔偿后,自动获得对秦某求取赔偿的权利。

   武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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