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7/11 9:49:25 大 中 小 论坛
六旬老人娄某在自家小区内散步时,被同小区内业主王某饲养的金毛犬扑倒致伤,造成重大损失。近日,沂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娄某各项经济损失280657.85元。
2014年10月14日,王某饲养的金毛犬由其妹夫于某牵出遛弯,其狗挣脱绳套,在小区内乱跑,正巧将小区内散步的娄某扑倒,致使娄某腰椎损伤构成八级伤残,脑部损伤构成四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部分护理依赖。娄某遂将饲养人王某、遛狗人于某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损失。饲养人王某认为,自家的狗是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于某私自带出去的,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由于某承担。遛狗人于某辨称,是王某让其帮忙遛狗的。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涉案犬只的饲养人系王某,故原告的相关损失应由王某予以承担;本案中各方均陈述事故发生时,被告人王某因照顾病人,无暇顾及涉案犬只,涉案犬只由于某带出去的。法院认为若无饲养人王某许可,于某无法进入王某家中,即使于某因其他事进入王某家中,但于某的行为属于义务行为、偶然行为,且不存在主观过错,不应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中的“管理人”,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的损失应由被告王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侵权责任》第八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第三人的过错是指被侵权人和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以外的人对动物造成损害有过错。第三人过错在大多数场合表现为:有意挑逗、殴打、投喂、诱使动物,导致动物实施致害行为。故于某不应认定为本条中的“有过错的第三人”。
武传玲 陈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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