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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沭男子两次谋害邻居性命,虽致轻伤仍构成故意杀人罪

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12/8 10:46:53 大 中 小 论坛


  近日,临沭法院审结了一起故意杀人案,被告人因山墙纠纷问题对邻居怀恨在心,两次蓄意剥夺邻居性命,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 

  2017年1月16日晚20时许,临沭县李官庄居民李保会因与其东邻居李贞集家有矛盾,怀恨在心,趁李贞集正蹲在院里打火纸的时候,通过自家平房楼梯分两次将两块石头搬至李贞集家的走廊顶上(两家平房相连),后李保会将第一块石头扔向正在打火纸的李贞集身上,在李贞集被砸中上身倒下后,李保会又把第二块石头扔向李贞集,砸到李贞集胳膊上。李贞集被砸后当场昏厥。 

  同年3月19日上午9时许,李保会在事先准备好逃跑工具自行车的情况下,持钢把斧头来到李贞集家中,对着在东挂耳房间里吃饭的李贞集、李贞集母亲徐宝英头部打砸数下。李贞集、徐宝英二人均被当场砸至失去意识,同时伴有伤处持续大量出血现象,身边留下大片血迹。 

  所幸的是,被害人李贞集两次受伤后均被及时发现,并送往医院抢救,生还。 

  经鉴定,李贞集第一次损伤为左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一级;多发肋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左侧肩胛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第二次损伤为头顶部损伤、左眼外侧损伤,构成轻微伤。徐宝英外伤致右颞部硬膜外血肿、右额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骨粉碎性骨折 ,均构成轻伤一级。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保会不具备故意杀人罪所具备的主观方面要件,没有故意杀人的故意与动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的辩护意见。临沭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李保会因山墙等原因仇恨被害人一家,存在想要“弄死”他们的想法,并积极实施了这一想法——短期内两次对被害人一家实施严重的侵害行为。由此可以看出,被告人李保会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最终导致了二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被告人李保会犯罪未遂,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保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依法没收作案工具斧头一把,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告人李保会的行为究竟是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还是故意伤害罪。 

  从理论上分析,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其主观意识上是否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内容。行为人的主观意识将直接影响到行为人的行为,因此,行为人故意内容不同就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在本案中,被告人李保会两次均使用足可致人死亡的凶器击砸受害人要害部位,并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他人死亡的结果时,依旧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可以认为其内心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司法审判的经验上来看,区分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一般应结合侵害行为的起因、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使用的工具及击打的部位、侵害行为的实施方法等方面综合分析。在本案中,被告人李保会与被害人李贞集一家早有矛盾,一直怀恨在心,和被害人一家的关系并不好。在第一次作案过程中,李保会从高处扔下足以致人受伤或死亡的石块,且在用第一块石头将李贞集砸倒后又继续用第二块石头扔向李贞集;在第二次作案过程中,李保会持具有致人死亡功能的斧头多次击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头部,且已事先准备好了逃跑工具。同时,这两次作案行为发生间隔极短,无疑表明李保会对于李贞集一家怨恨极深,拥有较强的报复可能。 

  因此,虽然因为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实现被害人死亡的目的,但是仍应将被告人李保会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而根据其未造成死亡后果的状态,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未遂)。

    阚竹珍 杨凤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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