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12/5 15:54:20 大 中 小 论坛
众所周知,自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主张误工损失的,法院一般都会予以支持,但是经营性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可否主张停运损失呢?近日,临沭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出租车发生事故后主张停运损失的案件,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诉求主张。
2017年3月4日,被告胡某驾驶无号牌普通摩托车,沿临沭县大兴镇河北村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的陈某驾驶的小型汽车相撞,致陈某车辆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经临沂市专业机构评估,陈某的车辆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为8145元,支出评估费300元。
陈某主张其驾驶的是出租车,因为发生事故而造成停运17天,被告胡某应当支付停运期期间的损失。并提供了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证明其车辆是经营出租客运业务,事故发生时车辆检验合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次事故中,胡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无事故责任。被告驾驶的机动车购买交强险,故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陈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其按照事故责任100%赔偿。原告驾驶的机动车为客运出租车辆,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被告应当予以赔偿。但原告驾驶车辆的修复期间,应为原告在交警大队的提车日即3月10日至在修理厂的提车日即3月20日计11日,参照发生事故时的上一年度山东省交通运输行业年平均工资,法院确认原告的停运损失为11天×167元/天=1837元。后本院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法官释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本案中,原告的车辆属于经营性车辆,因为发生交通事故而导致其停运,无法继续从事旅客运输活动,故应该对其停运的合理损失予以支持。
高文波 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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