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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起矛盾,兰陵人民调解化纠纷

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11/13 10:00:57 大 中 小 论坛


  2015年3月,临沂一企业为解决仓储问题,计划征用了兰陵经济开发区北园路西段北侧66.8亩土地,该宗土地涉及兰陵经济开发区贾庄村35户、41.7亩,东楼村21户、25.1亩村民种植使用的土地,其中包含徐某2.75亩土地及种植的桃树等。

  2015年4月9日,贾庄村委召开会议,参照2015年《山东省土地征用管理办法》第22条,制定了土地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案:片区土地综合地价按3.9万元每亩的标准进行补偿,其中20%补偿给村委,用于村集体公益事业,80%补偿给土地种植户;土地附属物委托兰陵县物价局价格评定中心进行评估。根据兰陵县物价局评估:徐某土地2.75亩,桃树852棵,桃树Φ6.84cm,补偿价格为:土地2.75亩×31200元/亩=85800元,220棵桃树×360元/棵=79200元,移栽费632棵×70元/棵44240元,共计209240元。徐某经多次做工作未签订协议。

  2016年5月23日晚22时许,企业为了加快施工进度,安排施工方对该地块进行施工,四周拉了围墙,徐某栽植的桃树被毁坏。徐某未签协议,未得到补偿,发现桃树被毁坏,土地被圈占后,十分气愤,于是报了警,并找到负责征地工作的贾庄村委,要求给予较高数额赔偿,否则将到各级政府上访。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徐某的合法权益,兰陵经济开发区司法所调解该案。调解员了解案情后,认为徐某的土地是其责任田,在未签订征地补偿协议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该宗土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其土地被圈占,桃树被毁坏,侵犯了徐某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追究果树破坏者的责任。徐某报警后,兰陵县公安局也已立案调查,并对嫌疑人进行通缉。

  经与当事人徐某和贾庄村委询问案情了解到,徐某之所以拒签征地补偿协议,是因为其认为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太低,不能接受,并提出了自己认为合理的补偿金额,而该金额与兰陵县物价局评估的金额相差很大,贾庄村委一直未能做通徐某的工作,未能签订协议。调解员曾多次参与兰陵经济开发区辖区内征地工作,对土地征收补偿政策比较熟悉,于是耐心细致的向徐某讲解土地征收的政策和依据。兰陵经济开发区作为兰陵县经济建设的主战场,主要特定工作就是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园区建设。土地征收是其必要和长期坚持的一项重要工作,土地征收补偿方案的依据一直是参照《山东省土地征用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制定的,多年来始终坚持,对辖区内的所有征收土地的价格都是一样的,不会因某一个人、某一块地而改变。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金额是委托第三方兰陵县物价局根据市场价格和专业种植知识进行评估的。徐某2.75亩土地上种有852棵桃树,桃树平均直径为6.84cm,可以认定桃树为盛果期,补偿价格为盛果期价格。从专业果树种植的角度上看,2.75亩土地桃树种植的最大密植度为220棵,多于220棵就会影响果实的收获。剩余的632棵以每棵给予70元移栽费进行移栽。所以徐某认为852棵桃树都应以同样价格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通过调解员的一番讲解,徐某对补偿方案有所了解,但仍然想要更高的补偿,调解员又表示此次征地涉及的贾庄村35户村民,已有33户已经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再给予更高补偿金额的情况没有可能了。由于土地、桃树被人强行圈占破坏,徐某要求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其期望的赔偿,否则不会签订协议。

  虽经过调解员多次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徐某仍然有情绪并期望高额赔偿,未能签订协议。调解员又向开发区领导建议可以用同等土地与徐某进行置换,桃树因被破坏,无法移栽,可以让涉案企业以合理价格对徐某进行补偿,但被徐某拒绝。2016年9月,徐某女儿宋某开始到各级政府上访反映问题,并存在过激行为。

  为彻底解决徐某土地征收问题,调解员将情况上报兰陵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经领导协调,兰陵经济开发区以开发区司法所为代表,联合兰陵县公安局、兰陵县调解中心一起调解徐某案件,贾庄村委以及涉案企业也派代表参与了案件的调解。调解过程中,兰陵县公安局表示破坏徐某桃树的嫌疑人已出逃,现已对其进行网上通缉,一经抓获,严肃处理。经调解,涉案企业将对徐某一年来土地被圈占、桃树被毁坏,生产生活上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徐某表示接受。贾庄村委与徐某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

  贾庄村委与徐某按照兰陵县物价局评估的补偿金额签订土地征收补偿协议,其中土地2.75亩×31200元/亩=85800元,220棵桃树×360元/棵=79200元,移栽费632棵×70元/棵44240元,共计209240元。涉案企业对徐某果树毁坏、生产生活上造成的损失,给予一定补偿。就此,一场因土地征收引起的矛盾纠纷圆满化解。

  姜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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