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7/10/16 9:46:23 大 中 小 论坛
9月21日,临沂市罗庄区黄山镇某村的村委会院中,人头攒动、议论纷纷。村委会办公室内一面庄严的国徽挂在墙上,几张简陋的桌椅组成的临时审判台上,坐着由一名主审法官和两名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公诉机关人员正在宣读着起诉书,而80岁的被告孙某则低着头蜷缩在椅子里……一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正在审理中。
2016年9月,孙某在集市上捡拾到一个罂粟壳,第二年春天就将种子散播到了自家院子里,想着收获后可以用来做调料。没成想,这一念之差竟让这个安分守己了一辈子的耄耋老人,晚节不保,沦为高龄罪犯。
2017年5月19日9时许,公安民警敲开了孙某的院门,从孙某居住的院子里,查获罂粟共计1686株,并予以铲除。案发当日,孙某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并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31日,公安民警将查获的罂粟予以销毁。
案件移送临沂市罗庄区法院后,赵文湘团队在庭前阅卷中发现孙某出生于1937年,现年已有八十岁。鉴于孙某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且此案具有较强的普法教育意义,于是法官决定将庭审现场搬到孙某居住的罗庄区黄山镇某村村委。在庭审现场,公诉机关指证、质证,被告人陈述等各环节有条不紊地进行,合议庭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后进行现场合议并当庭判宣判,考虑到孙某某主观恶性不大、年事较高等情形,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孙某当场表示认罪伏法,并承诺积极改正。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又耐心细致地向孙某及旁听群众释法明理,告知其私种罂粟的严重后果,并鼓励广大群众学法守法,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株的;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植物种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的。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赵文湘 王文思 杜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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