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ww.hlhfdc.com 平安临沂网 发布时间:2013-8-21 21:01:30 大 中 小 论坛
刑事诉讼法第73条第1款赋予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的权力,同时,该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如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进行监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完善。
一、监督程序的启动。对公安机关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应当实行备案审查制,可明确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后一定期限内,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备案。对于无固定住处的,应该移送涉嫌犯罪情况、无固定住处证明材料、作出决定的程序性材料、指定居所的具体地点等。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还需移送认定有碍侦查的相关材料。
二、对“固定住处”的认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07条列举了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可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五种情形,并且第108条对“固定住处”给予了界定:“固定住处,是指被监视居住人在办案机关所在的市、县内生活的合法住处。”笔者认为,在认定合法住处时,不能简单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房产(证)作为认定的唯一标准。如果犯罪嫌疑人没有自有房产,但是与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房产(证),该种情况便于监管且并不妨碍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该住处也应视为是其合法住处。随着流动人口的逐年增多,众多务工人员在所生活、工作的城市并没有自有房产,因此,对于租住房屋连续居住达到一定期限,如六个月,且监视居住期间房屋可以正常租住的,可视为合法住处。对于所谓“小产权房”,犯罪嫌疑人确实投资购买或者建设,并且长期在此居住,应当视为其固定住处。
三、合理设置审查期限和审查后果。依照刑诉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检察机关发现违法情形时,有权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但是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期限、公安机关的纠正期限等内容没有明确。笔者认为,由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监视居住人的人身自由,因此,检察机关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审查期限不宜过长,设置为3天为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审查完毕的,控告人或举报人可以按照《规则》第575条的规定提出申诉。对于公安机关存在违法情形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要求自接到通知后一定期限内予以纠正,同时将该纠正违法通知书抄送控告人或举报人。公安机关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纠正结果,对于不纠正或者不及时纠正的,检察机关可以建议更换办案单位或者办案人,或者建议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李广建 李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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